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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明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聚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28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明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聚吉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聚吉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明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聚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6号百货交易E区6街区618商铺。

法定代表人:吕明书。

被告:南京明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凤凰大街055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聚吉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明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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