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43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青,该公司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广州嘉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420492182.4“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王明海于2018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