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76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金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小鹏哥食品网店。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10委5组银达新村1幢611房号。
经营者:周鹏,业主。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小鹏哥食品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以已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小鹏哥食品网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