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心和烟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715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心和烟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心和烟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715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心和烟酒,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号。

经营者:彭洋洋。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心和烟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