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3民初5438、544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锋、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清新食杂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蓬莱路**号首层。
负责人:林金少。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清新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8)粤0103民初5438、5441号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