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236号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欧琳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光。
被告: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徐羽波。
被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顺荣与被告浙江欧琳生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顺荣于2018年7月30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