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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绿园区娜奇美综合市场德吉食品摊床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绿园区娜奇美综合市场德吉食品摊床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惠特食品有限公司,绿园区娜奇美综合市场德吉食品摊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237号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中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阿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惠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东外环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永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增明,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术超,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绿园区娜奇美综合市场德吉食品摊床,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娜奇美综合市场。

经营者:朱洪双。

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惠特食品有限公司、绿园区娜奇美综合市场德吉食品摊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775元退还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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