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06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红英眼镜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彭楼镇彭楼街南段路西。
经营者:孙红英,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红英眼镜门市部、鄄城县红英眼镜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