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家家乐生活超市,住所地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
经营者:赵海亮。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家家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