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51民初68号原告: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敏,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惠荣,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惠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苏惠荣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