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46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
法定代表人:卢均。
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讯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清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讯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