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5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华府便利店。
住所地,五原路越海华府33号。
经营者:曹魏。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华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