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4468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创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工业路自编**133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刘张丽。
被告:广州迅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工业八路****604div>法定代表人:刘志富。
被告:刘张丽。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创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迅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张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