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37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莹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楼桥村河东路**iv>法定代表人:李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楼**v>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莹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