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680号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荣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忠,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上海葛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红芝,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被告上海葛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山东嘉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