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民初122号之二原告:商丘市科达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稍岗五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百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宏亚五金商行,住,住所地:保定市白沟镇国际商贸城****/div>经营者:李亚。
原告商丘市科达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宏亚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科达尺业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庭下和解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市科达尺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丘市科达尺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