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38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婷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良缘贸易商行,住,住所地靖江市新建路159-1/div>经营者:何小金,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良缘贸易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