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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等与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3民初1056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等与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众味湘菜馆;东莞市万江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醇醇湘湘菜馆;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3民初10566号原告: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平街**景怡酒店**东侧**铺位。

经营者:王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原告: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住所地,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友谊综合市场****DT3F16iv>经营者:王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原告:东莞市南城众味湘菜馆,住所地为广,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伟路**天利中央花园**商住楼商铺**>经营者:王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原告:东莞市万江湘依湘味湘菜馆,住所地为广东省东,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万江路**华南摩尔******商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陈根,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东莞市南城醇醇湘湘菜馆,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6,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鸿福花园**C8、C9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左文伟,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逊辉,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社区环市,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社区环市北路****06铺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孙凯涛,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众味湘菜馆、东莞市万江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醇醇湘湘菜馆诉被告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众味湘菜馆、东莞市万江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醇醇湘湘菜馆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众味湘菜馆、东莞市万江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醇醇湘湘菜馆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塘厦饭菜真香餐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莞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东城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众味湘菜馆、东莞市万江湘依湘味湘菜馆、东莞市南城醇醇湘湘菜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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