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563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中杰,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蕲春县佳颖蕲艾制品厂,住所地,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镇童畈村**iv>投资人:张芳。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周中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蕲春县佳颖蕲艾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8月16日,原告史改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