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678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婷贡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兴隆街33-2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淑婷。
委托代理人:刘祚军,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帆,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婷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称,其是贡茶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标识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具有知名度及显著性。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店铺内显著位置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造成公众混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因此获得了收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用1200元、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56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