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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龙婷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民初6781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龙婷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产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婷贡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7民初678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婷贡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兴隆街33-2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淑婷。

委托代理人:刘祚军,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帆,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婷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诉称,其是贡茶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标识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具有知名度及显著性。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店铺内显著位置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造成公众混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因此获得了收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用1200元、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56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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