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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喜童与刘友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938号
案件名称朱喜童与刘友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喜童;刘友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938号原告:朱喜童,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友良,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朱喜童与被告刘友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喜童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喜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喜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朱喜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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