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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浮桥镇玉红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793号
案件名称79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浮桥镇玉红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浮桥镇玉红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7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浮桥镇玉红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曲苑路。

经营者:张玉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彬,该店店长暨经营者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该店理货员暨经营者之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浮桥镇玉红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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