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99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满忠商贸有限公司裕华道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裕华道**iv>负责人:刘建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满忠商贸有限公司裕华道第二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