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921号 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义成诉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义成申请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