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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鹿邑县鑫视明光学眼镜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7920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鹿邑县鑫视明光学眼镜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鹿邑县鑫视明光学眼镜旗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7920号 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赤塘新村6幢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晗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鑫视明光学眼镜旗舰店,经营地址: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东段。

经营者:刘超,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鹿邑县鑫视明光学眼镜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泓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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