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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李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4民初5750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李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李志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5750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国,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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