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5750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国,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