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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LiverpoolFootballClubAndAthleticGroundsLimited(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与方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3417号
案件名称TheLiverpoolFootballClubAndAthleticGroundsLimited(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与方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3417号 原告:TheLiverpoolFootballClubAndAthleticGroundsLimited(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默西赛德郡利物浦市安菲尔德。

法定代表人:JonathanBamber,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林,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义刚,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菁,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义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物浦足球俱乐部和体育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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