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638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亨裕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粮油蛋批发市场土建3铺。
经营者:彭洪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亨裕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