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与李志炜、深圳市喜乐家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2民初1370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与李志炜、深圳市喜乐家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李志炜;深圳市喜乐家居灯饰有限公司;侯章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370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红庙定官涌55号首层。

主要负责人:侯章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志炜,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原中山市广域灯饰厂的经营者。

被告:深圳市喜乐家居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112。

法定代表人:侯章贵,总经理。

被告:侯章贵,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绵,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以下简称侯歌灯饰厂)与被告李志炜、深圳市喜乐家居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乐公司)、侯章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一次庭审,原告侯歌灯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冯兴,被告李志炜,被告喜乐公司、侯章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绵、黄锋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原告侯歌灯饰厂的主要负责人侯章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被告李志炜,被告喜乐公司、侯章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歌灯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天猫网店“侯歌喜乐专卖店”的网页中使用侯歌灯饰厂的第10084299号注册商标;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侯歌灯饰厂经济损失20万元;

3.判令三被告人支付侯歌灯饰厂律师费2万元。

事实和理由:侯歌灯饰厂是第1008429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侯歌灯饰厂发现侯章贵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侯歌喜乐专卖店”中大量使用该商标,该专卖店是喜乐公司注册,侵权产品显示3C认证生产者为中山市广域灯饰厂(以下简称广域灯饰厂)。

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侯歌灯饰厂的商标专用权。

为此,侯歌灯饰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请求。

李志炜辩称,其经营的广域灯饰厂并非产品的生产者,仅借用3C证书给喜乐公司使用。

喜乐公司、侯章贵辩称,其合法使用涉案商标,侯歌灯饰厂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侯章贵另辩称,其是侯歌灯饰厂原投资人,商标权利人是自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侯歌灯饰厂提交证据部分1.时间戳保存的侵权证据,既无登陆网站整个过程的记载,也无法得知这些网页的来源,被告予以否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基于此取证产生的费用也不予认定;

2.“侯歌喜乐”天猫店的信息截图,附有喜乐公司的营业执照,喜乐公司也确认有在天猫上开店,本院仅对此网络店铺及开办者为喜乐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084299号“侯歌HOUGE及图”商标注册人为侯歌灯饰厂,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灯、照明灯、灯罩、白炽灯、枝形吊灯、顶灯、节日装饰彩色小灯、日光灯管、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2016年7月6日,商标转让至侯章贵名下。

2016年11月2日,侯歌灯饰厂以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上述商标。

2017年7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侯歌灯饰厂的撤销申请。

侯歌灯饰厂没有提供商标证原件,侯章贵持有的商标证原件与侯歌灯饰厂提供的商标证识别码不一致,侯章贵还持有商标转让证明。

侯章贵授权喜乐公司在天猫开设“侯歌HOUGE”品牌专卖店,授权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喜乐公司在天猫上店铺名为“侯歌喜乐专卖店”,店铺首页为“侯歌喜樂”(字体较大、较粗)外加“HOUGELIGHT潮流艺术灯饰馆”(字体稍小)。

2017年11月13日,侯歌灯饰厂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2万元。

庭审中,侯歌灯饰厂主张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00元、取证费60元。

双方未能就侯歌灯饰厂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侯歌灯饰厂成立于2011年10月6日,属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照明灯具。

广域灯饰厂经营者为李志炜,成立于2015年9月28日,属个体户,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灯饰及其配件、五金制品,2017年12月5日注销。

喜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照明产品及设备的技术开发、设计与销售;

灯饰、节能设备、光源产品、工艺品、卫浴用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电器的销售;

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另查明,2018年1月11日,侯歌灯饰厂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侯章贵,要求确认涉案商标属侯歌灯饰厂所有、侯章贵承担商标变更费用及支付律师费2万元,该院作出(2018)湘05民初2号民事判决,驳回侯歌灯饰厂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侯歌灯饰厂系第1008429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无权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侯歌灯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