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64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晓,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芳,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晓、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