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号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丝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架空层自编048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冷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丝泊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