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097号 原告: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卢玉娟,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庄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南林林产工业园区内西1-07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品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庄禾竹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被告福建省庄禾竹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