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197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30AVEMONTAIGNE75008PARIS)。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礼敏,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俞礼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8月29日,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