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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楚鑫与宋伟雄、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戴楚鑫与宋伟雄、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楚鑫;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伟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230号原告:戴楚鑫,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宋伟雄。

被告:宋伟雄,1993年7月15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戴楚鑫诉被告东莞市创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伟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折叠式笔记本电脑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戴楚鑫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戴楚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楚鑫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楚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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