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4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天龙大厦*楼(门头为“好宜多超市”)。
经营者:杨双茂。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纳利鑫公司)为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好宜多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好宜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好宜多经营者杨双茂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