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641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系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进,系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湘芳百货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灰埠社区明月路**号。
经营者何小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湘芳百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