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25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莲,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池区广丰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红光市场*幢105-107,注册号341701600171419。
经营者:田卉。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池区广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