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664号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迪宇玩具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2幢A单元4楼54号。
经营人:李益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观山湖迪宇玩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