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58号原告:李德胜,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飞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许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胜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飞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德胜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李德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