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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张店丽景好又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323民初2139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张店丽景好又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张店丽景好又多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13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告:张店丽景好又多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张店区洪沟西街16号南门8号。

经营者:郭艳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丽景好又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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