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619号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1栋1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1228306。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纳雍县新盛珠宝店,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街道办盐巴公司路口。
经营者: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贵,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475289。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纳雍县新盛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