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巧而美食品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号。
经营者:方巧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巧而美食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