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4民初22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百货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399号一至三层。
负责人:杨玉英。
被告: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吉祥巷36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金,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百货分公司、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继民审 判 员 林腾龙人民陪审员 曾锦峰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附: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