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40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天悦超市。
经营者郭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善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矿,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天悦超市(经营者郭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