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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仟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悦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3民初327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仟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悦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仟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悦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3270号原告:深圳市仟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坭岗村星湖花园(8栋)A座1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J。

法定代表人:陈军。

委托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157428。

委托代理人:邓浩樟,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悦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15层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3Y。

法定代表人:孙婷婷。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仟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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