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9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千喜多商店,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号。
经营者旷续谱。
委托代理人包继红,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旷阳,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
特别授权。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千喜多商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2018年8月29日,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