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4民初231号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新达广场南塔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3。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百货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399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
经营者:杨玉英。
被告:永安市佳洁贸易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吉祥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F。
经营者:杨玉英,总经理。
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百货分公司、永安市佳洁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其已与被告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百货分公司、永安市佳洁贸易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黄国庆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