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822号之二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融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临清市东二环路彩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亓协伟。
被告:新乡市金鹿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高湾村。
法定代表人:武铭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山,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融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新乡市金鹿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