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733号原告:王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茂顺。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李茂顺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迎军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 訸审 判 员 周平平审 判 员 闵俊伟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光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