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351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先广发文具批发部,经营地址滨海新区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综合A3-M-25-6号。
经营者:尹华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先广发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2018年9月12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